【催生《氣候變遷法》,深化氣候治理,台灣積極起行】
今年9月27日,綠盟共同參與籌備了由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所發起的「青年抗暖大遊行」,並響應青年提出的六大訴求,包括淨零碳排入法、提高氣候治理層級、提出台灣版綠色政綱、強化公民能力建構、納入多元族群共同商議國家氣候政策、增加氣候科學研究資源等。
青年抗暖遊行確實展現了台灣社會關注氣候危機的聲音,然而政府後續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減量階段管制目標的公布、環保署所公布的擬收取之碳費規模,乃至於各部會在趕場公聽會中所提出的毫無新意的行動方案,我們都可以看到政府相關部會仍未嚴肅地面對民間團體的疾呼。
身為關注氣候議題的團體,我們認為現行的《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過於僵化且過時,已經無法讓我們應對日益嚴峻的氣候危機,無助於幫助台灣落實國際減碳責任,更無法協助台灣產業超前部署、提前因應全球低碳經濟的到來。
因此,我們勢必需要一份更全面、更積極的法律,以作為台灣氣候治理的依據。因此包括綠盟在內的各民間環保團體、法律學者,以及洪申翰立委辦公室,經過長達半年以上的密集討論,於今日一同舉行記者會,正式宣布將提出《#氣候變遷法》草案。
⭐⭐⭐這部草案有以下幾個重點:
📌淨零排放入法,實踐減碳責任
目前溫管法架構下的長期減量目標僅要求在2050年時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為2005年的一半,相較於越來越多國家做出「淨零宣示」,我們認為這樣的目標設定遠遠不足,因此在本次提出的草案中明確提出「2050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的目標。
📌提升治理層級,明定部會權責
現行溫管法並未闡明行政院應以何種機制統籌溫室氣體減量、調適事宜,雖羅列了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事項,但卻未明確指出主責之部會,也缺乏管考機制。因此本草案提出「氣候會報」的架構,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以具多元且專業性之人士擔任委員,並搭配常設幕僚單位,賦予充足之人力及財務資源,定期召開會報會議以指揮、協調、核定、管考中央各機關的氣候政策,並由幕僚單位給出實質審查建議。
📌簡化方案擬定流程,擴大公民社會參與
當前的溫減行動綱領、推動方案到各部門行動方案,不僅疊床架屋、制定過程曠日廢時,難以滿足氣候治理的迫切性,且欠缺專家學者、公民的參與空間。本次修法整併推動方案及部門行動方案,提升政策制定效率,落實部會分工與協力,讓各部門的減量與調適行動不再只是因循苟且的拼裝車。同時強化公民參與與專家意見,要求階段管制目標訂定過程應舉辦聽證會,相關機關應每年撰寫成果報告以供大眾檢視。
📌導入碳定價機制,落實排放者付費
為了如實反映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外部成本,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家採取諸如碳稅或碳交易的制度,台灣溫管法雖訂有「總量管制與交易」的條文,但遲遲未付諸實行。我們認為在碳交易制度之外,也應該授權主管機關針對碳排收取「碳費」,且其費率不因僅僅滿足於財政收益,而該以促成排放者行為改變的為目的。透過此碳訂價機制收取的費用,也應該運用於減量、調適等作為上。
📌強化調適任務,訂定調適專章
氣候危機是正在進行式,除了減少溫室氣體持續排放,我們同時也需要妥善因應已然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各種氣候衝擊,例如熱浪、極端降雨、乾旱等。現行溫管法偏重於減量,但對於氣候調適卻鮮少著墨。我們認為面對氣候危機,減緩與調適都至關重要,因此我們除了要求中央與地方針對調適任務分別提出推動方案與執行計畫之外,也在草案中加入「調適專章」,明訂中央與地方的調適權責,更強調須確保利害關係人、脆弱族群、公民大眾的參與。
📌落實減量調適評估報告,科學研究作為政策依據
減緩與調適之作為,應建立在扎實的氣候科學研究基礎上,現行溫管法第雖然指出階段管制目標的執行與調整應根據氣候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也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但並未明確指出究竟如何執行、評估項目為何。因此本草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定期提出評估報告,並以此作為減量與調適推動方案制定的依據。
📌強化公民能力建構,納入公民訴訟機制
面對氣候變遷所帶來的衝擊,除了法治層面的完善之外,強化公民在氣候議題上的參與及監督能力也是同樣重要的,因此這部草案將溫管法中的「教育、宣導及獎勵」深化為「教育、能力建構及公眾參與」,強化政府資訊公開的要求,更加入公民訴訟條款,讓公民可以在政府不作為時,要求政府做出更積極有效的氣候行動,讓公民不再只是被動的政策接收者,更可有能力主動介入與參與。
📌氣候治理應兼顧人權保障
氣候變遷可能嚴重侵害人民的生存權、居住權等各種權益,而減量、調適等因應措施倘若設計不良,也同樣可能存在侵害人權的問題,當前溫管法中並無任何與人權相關的條文,因此我們在本次草案中將「人權保障」增列為政府在推動減量與調適時應兼顧之原則,也要求在氣候變遷衝擊、調適及脆弱度的評估報告中應包括氣候變遷對人權的潛在影響,並以此作為制定相關政策時之依據。
本次的氣候變遷法草案,涵括了我們在927青年抗暖大遊行中提出的訴求,我們也希望這部法案可以得到行政部門、國會跨黨派委員的支持而順利通過,這不僅可以為台灣的氣候治理立下良好的架構,也是在向世界傳達我們迎戰氣候危機的承諾與決心。
氣候緊急,台灣能行,Climate crisis, Taiwan can help!
新聞稿詳見:https://pse.is/3aqfax
共同參與:
洪申翰 Sun-Han
地球公民基金會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nvironmental rights foundation, ERF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TWYCC(Taiwan Youth Climate Coalition)
環境正義基金會 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EJF
台灣環境規劃協會
胡博硯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在中央 的 主管機關 是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起關心空污法:時代力量在爭什麼?】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昨(4/11)天完成《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審查,全案出委員會,部分爭議條文保留至黨團協商。為台灣爭好空氣邁進一大步!
這一次,時代力量到底在堅持什麼?讓我們來詳細說分明。
【我們主張:排放有毒空污 不應抵換交易】
在空污法中,主管機關得將空氣污染物可能互相流通之縣市指定為總量管制區,管控該區的空污總量。總量管制區中的污染源,可分為移動污染源(車輛等)以及固定污染源(石化工廠等)。
行政院版本中,允許超量排放的固定空污源,可以藉由交易拍賣、或是移動空污源的改善來抵換。換句話說,新設的工廠,可以透過交易和拍賣,取得汽機車減少排放量的額度。我們認為,對於未符合空品標準的區域,原本就是屬於最該加強管制的地區,應該以減少排放量為目標,而不是允許以交易取得排放量。這完全不符合改善空氣污染的精神,
我們主張,污染物作為對人體健康有害之物質,不應成為交易對象;而為自然循環利用所需之二氧化碳,才可以適度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合理之排放量交易!
【我們主張:明文授權地方 可制定更嚴格標準】
地方制度法中明訂,環境保護是地方自治事項,然而,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因地制宜制定更嚴格之空氣污染標準。
我們主張,應在空污法中明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各地的狀況自行決定,制訂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
時代力量反空污的十大主張包括:排放有毒空污不抵換、AQI紅爆預警通知要落實、空品指標納入健康影響、空品即時監測數計應公開、用電資訊充分揭露、違法情節重大應公開、空污改善國營企業打前鋒、補助因地制宜逐年檢視成效、保護空污吹哨者、強化環保署督導權責。我們很高興看到部分重要條文獲得通過,也會繼續爭取上述條文能有更進步的立場。請大家和我們一起關注空污法修正,還給台灣人健康乾淨的空氣!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在中央 的 主管機關 是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當發電廠不再是公用事業-電價失控的開始!!! (01/07/2017 上報)
“..... 缺乏有力的電價管控機制,發電業的售電費用就會無法控制。
新修電業法草案將發電業定義為「非公用事業」,電力的來源失去了公共性與公益性的約束,再加上缺乏配套的電價管制措施,在可預見的將來,電費必然失控,成為蔡政府的重大「失政」。....."
目前,消息指出,民進黨立院黨團打算在下週三(01/11)將電業法修訂完成三讀通過。
作者:方儉
「公用事業」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就是自來水、電、瓦斯、石油、電信、下水道、垃圾清理、道路等,因為這是社會大眾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資源、生命線,其重要性和公共性不言可喻。
我國憲法中有大量的社會主義精神,憲法第108條規定,公用事業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憲法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發電的公共性
過去大家認為,只要是公用事業都是國營或公營(省、縣營),但近年的自由化,電信、瓦斯、甚至高速公路收費都改為民營,不賺錢的都沒有民營,只剩下還有獲利能力的電力事業,特別是發電一定賺,只要看一下各民營電廠的財報就知道了。現在電業法打著自由化,就是把台電賺錢的電廠民營化的「最後一哩」。
公用事業,不論公營或民營都有其「公共性」,也就是為了維持供需穩定,保障人民基本的需求,以及照顧偏遠地區、扶助弱勢等,公民營的公共事業對於有其公益產,即使賠錢都必須去做。
像是公用事業的費率經常不是按照直接成本來計算,而是「均化」後,各地的費率均一,像全台灣的民生電費是一致的,不因在深山離島而與城市有差異,但就電的成本而言,偏鄉離島的成本遠比城市貴得多,但公用事業就要承擔「截長補短」的責任。
公用事業有其「獨占性、壟斷性」,經常都是特許經營,有了公用事業的經營權,等於拿到了利潤保障的權利,因為為了穩定、充分供應公用資源,公用事業必須是有一定的盈利,才能支撐下去,否則公用事業破產,就會造成「地動山搖」動搖國本的後果。
經濟部把台電當提款機
台電是典型的公用事業公司,這幾年宣稱破產,這並非電業法之不當(電業法保障電業經營者合理利潤),而是經濟部等單位把台電當成提款機,如離島建設、國軍軍眷電費、立法委員敦親睦鄰等,再加上台電經營不當,購買燃料成本過高,閒置電廠過多,核四蓋不成也損失3千多億,這不破產才怪。
草案欠缺電價管控機制
但是在行政院新修的「電業法草案」第2條第2款,竟然開宗明義把「發電業」列為「非公用事業」,將顛覆了過去所有的法令、公眾認知、全世界共識。因為發電業解除了公用事業的定義,就是一般事業,完全由經營者自負盈虧,在資本家利潤極大化的原則下,草案條文中缺乏有力的電價管控機制,發電業的售電費用就會無法控制。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發電成本不透明。目前台電和民營電廠的發電成本一直是不透明的,我們無從得知各電廠、機組的產能、產量、發電效率、營運成本等內部成本資料,我們更得不到外部成本(如二氧化碳排放、空氣污染物排放、景觀破壞、社區損害、輻射污染、健康風險,以及核廢料處理等)以及災害風險成本(如天然氣儲槽、管線洩漏爆炸,核電爐心熔毀等)。目前連公用事業都無法公開其成本,未來不論公營或民營,不是公用事業,更無法得知其成本。
二、免除應負的社會責任。公用事業有其特權,就會付出相對的社會責任,像各電廠的敦親睦鄰基金,都是基於電廠設置,對當地環境、生活品質、發展機會的負面影響,而採取必要的補償機制,如果不再是公用事業,就像開一般的工廠,沒有特別的社會責任。像《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2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所有的發電業都免除了碳排放的額度限制。
三、在新修條文中增加了「輔助服務費用」,也就是該電廠不能發電時由其他電廠來補充發電,這一制度在台灣從未實施,如果不配合「均化電力成本」(這次修法並沒有把國際上採用各型電廠合理電力成本的「均化電力成本」納入),會讓電力成本更難以計算,也會讓各發電業者漫天要價,把經營不善的成本轉嫁到電價上。
四、電力調度失控。電力調度決定了電力的成本,如果某電廠被調度越多,其發電成本就越低,就像一輛車每天都開,每公里的成本就低,如果不常開,單位成本就越高。目前草案第9條規定的電力調度由輸配電業執行,而在6年內電力調度仍由現在的台電公司「輸配電業」負責,台電又有「發電業」,如何保障公平調度,如何監督、勾稽都是問題,可以想像未來至少6年內台電更是獨攬電力產銷的大權,比現在更加「合法化」。
五、假自由化產生的管理成本失控。這次修正電業法,把「台電組織」入法是最大的敗筆,原先打著是要電業自由化,所以把台電拆分成三部分,發電廠會變成不知多少公司,輸配電是台電的,公用售電部分也是台電的,再加上台灣電力公司「轉型」成控股母公司,這裡我們看不到有什麼「自由化」的成分,但是未來「台電集團」會有更多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高階主管人數必然增加,現在一家公司的內部矛盾外部化,從管理上都是提高經營成本之處。
台電從一個變成三頭六臂,而且都有《電業法》的保障,再怎麼虧損都是國家的,而且沒有罰則、問責,集天下寵愛於一身。全世界除了中國曾把國家領導人接班人林彪入法外,沒有比這更荒謬的。
六、用戶毫無著力點且無制衡電價機制。今天已是消費者主導的時代,然而電業法只有規定用戶的義務,而用戶的權益只由「電業管制機關」來維護,這對台灣這樣從村里長到總統都是直接民選的民主國家而言,是一種「電力專制」,消費者只是台電眼中的「沈默羔羊」,未來即使電價不合理上漲,消費者也投訴無門,只要在民進黨完全執政下,漲電價是必然的。
雖然有草案中有「電價穩定基金」,但只有其名、收取來源,卻無使用的規範與消費者監督的設計,這又將成為錢坑的名目。
要管制電價,最重要的是建立基準線,立委諸公與行政部門卻未將台電現在的發電、輸電、配電、售電的成本揭露,未來如何有比較的基準線?
如果在修法期間都沒有把具體的數據、事證收集齊備,未來電價要如何漲,就如何漲,這一切都是從「發電業為非公用事業」開始。
(後記:我盡量把這篇寫得簡單易懂,但我相信大多數人仍看不懂,這才是台灣電力危機的核心問題,只能等著電價上漲後,再怨天尤人吧。)
文章內容資料原始來源: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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